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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思光

劳思光为

  劳思光
  (1927— )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湖南省长沙市人,1927年生。早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49年后旅居台、港等地,并在美国哈佛大学及普林斯顿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和台湾清华大学、政治大学、师范大学等。退休后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及该校逸夫书院高级导师。
  他对中西哲学不同传统皆保持一开放的态度,其思想可作早期、中期、晚期之分。早期思想接近德国观念论,其道德哲学于康德尤近,而文化哲学则有浓厚黑格尔色彩。中期思想大致以70年代至80年代初为断。他专注于中国哲学研究,完成《新编中国哲学史》三卷,在理论上已进而批判黑格尔模式,并转向分析哲学的探索。晚年提出高级语意学之问题,以批判现代哲学思潮,目的则在于重判不同理论语言之功能与限制,从而给不同理论适当定位。对于中西哲学传统的定性,曾就哲学功能分判为认知性与引导性两型。所谓认知性,是指其哲学功能主要摆在建立知识之上;所谓引导性,则要求生命或自我的转化。前者主要涉及智性领域,后者则偏重意志领域。东西哲学的歧异,就在这德智对别的架构下安顿。他认为儒学视文化与人生为一不断实现价值的历程,实现价值的可能性条件为人有自觉心,自觉心的能力表现在能自主地作价值判断和要求实现价值之上。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系统是建基于价值主体或自觉主体之上的。这样的价值主体,一面以最高自由为设准,一面则展现在能作价值判断之能力和实现价值之意志上,所以工夫就落在呈现及扩充是非之心和贯彻判断之实践意志之上。此一哲学观念实化于文化生活中,即成为"重德文化精神"。综合而言,他的哲学立基于价值主体或自觉主体的究心上,从而推绎出整个道德文化哲学体系。面对西方文化的挑战,他从单一主体与并立主体的架构,展现东方重德与西方重智文化的本质及限制,以期“上下通达”之文化精神。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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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